15、信息公布办法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2023-06-16/分享:

为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披露范围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经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
(三)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善款收支情况;
(七)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八)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九)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媒介
(一)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救灾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即时披露。
(二)主要形式。年度报告及官网全文阅读服务、基金会中心网、政府指定媒体或全国性媒体上发布摘要,邀请媒体参加活动并进行新闻发布、公告、内部发文、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信息公开注意事项
(一)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二)除年度工作报告外,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三)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四)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五)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六)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暂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