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印章及证照管理办法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2018-03-30/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其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印章包括基金会法人印章、秘书处办公室印章、秘书书处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二、证照包括: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其它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的所有印章必须由秘书长统一签字领用保管;基金会法人印章由基金会执行理事保管;秘书处办公室印章、秘书书处合同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按照财务部门规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发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保管,其它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税务登记证等财务类证书由会计或出纳保管,其它类证书,正本由基金会执行理事保管,副本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四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基金会发文用印,必须凭领导签发的原件用印,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用印。除公文用印外,使用基金会法人印章对外印文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单,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财务日常工作需要使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鉴、财务专用章的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印章保管人在用印之前须查验使用人的批准手续,并且核对实际用印文件与批准件一致后方可用印。用印时必须就用印时间、用印事项、用印部门、用印承办人、用印批准人等事项进行登记,用印后留存批准手续。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盲目用印;不允许盖空白印章;对未经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七条 使用印章原则上应在办公室内办理,确须外出使用时,必须经秘书长和执行理事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使用。

第八条 使用基金会证照必须经秘书长批准;须携带证照外出使用的,须经秘书长和执行理事批准同意,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

第九条 严禁将印章证照外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开具的介绍信必须写明单位、事由、时间、有效期等,严禁出外携带空白介绍信;严禁在任何空白用纸上盖章。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使用基金会种类印章、证照,情节较轻的,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给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二0一四年二月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