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奖惩制度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2022-10-14/分享: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 励
第五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坚持自学,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5、有其他功绩,堪称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项目效益良好;
  3、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基金会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带领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基金会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部门提名或公开评选。
  2、综合部审核。
  3、会议研究,秘书长批准。
第三节  处 罚
第十条 本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警告;记过;降级;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1、因疏忽大意导致本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2、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本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违反本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旷工五日的。
  3、故意泄漏本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本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本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本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会(本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所在部门呈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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