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制度汇编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2025-07-03/分享:

中惠公益基金会制度汇编目录2025
 
1、人事管理制度 4
2、财务管理制度 11
3、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8
4、财务付款与报销管理制度 24
5、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34
6、薪酬管理制度 36
7、差旅费管理办法 41
8、项目管理制度 21
9、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52
10、项目执行流程(暂行) 58
11、工作人员劳动考核制度 60
12、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66
13、印章及证照管理办法 68
14、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71
15、合同管理办法 76
16、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79
17、比价及招投标管理制度 82
18、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89
19、档案管理制度 94
20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99
21、新闻发言人制度 102
22、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05
23、网站管理办法 108
24、志愿者管理制度) 112
2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20
26、理事会议事规则 124
27、资产管理制度 127
28、基金会奖惩制度 131
29、学习培训制度 135
30、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138
31、重大活动风险应急预案 141
32、诚信自律制度 143
3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45
34、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150
35、反腐败和廉洁风险防控制度 153
36、“三重一大”基础决策管理制度 161
 
 
 
 
 
 
 
 
 
 
 
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内容依据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正式签署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依据聘用《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新聘员工办理入职登记、人事档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聘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培 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综合管理部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等。凡已参加公费外派定向培训人员,若在基金会工作不满三年,提前申请辞职而终止《劳动合同》者,离职时应向基金会全额退还外派定向培训费。
第二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年度工作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他人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人人争先不甘落后的动力。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应进行必要的惩处;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一差错事故发生者;
(二)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三)积极为基金会开辟捐赠渠道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为基金会获得重要荣誉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将根据《章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
1、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违纪违规者;
3、盗窃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者;
4、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2、工作不负责任,办事疏忽大意,致使基金会资财受损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3、品行不端,作风不严,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还未构成严重后果者;
2、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基金会财物遭受轻度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8次或以上,无故旷工2次或以上者;
4、工作不负责任,无视组织纪律,经常擅自离岗者。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管理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薪酬福利
第三十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月薪工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过节费、防暑降温费、交通及通讯补贴费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底支付员工当月的工资。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应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三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休假体检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工作满一年期后,可每年享受15日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三十八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员工本人保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惠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积极稳妥开展资金保值增值工作,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营。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财务部门的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从业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 以权责分明。会计与出纳不得同一人兼任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发生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 包括: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
(三)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 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 他物品;
(五)由秘书处指定监交人监督工作交接。移交文件由交方和收方以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八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秘书处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费。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认真负责,不贪污受贿。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做好基金会的项目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负责做好基金会的年检报告。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二)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 有权拒付。
(三)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四)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并签收,防止发生 差错。 
(五)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 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 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
(六)负责管理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收到捐赠款需开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要逐笔登记造册,不得空开和予开捐赠收据。
(七)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超出限额。 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八)严禁白条抵库。
(九)按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十)工作发现问题,须及时向秘书处主管领导汇报。
(十一)参与基金会的项目预算、审计和评估,保管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的材料及票据,做好年度审计和年报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二)准确、及时地做好账务和结算工作,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资产基 金增减和经费收支以及财物的增减、使用进行核算。
(三)正确计量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具体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五)负责税费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六)及时登记查清债权、债务,做好财务状况分析工 作。
(七)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 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制度查阅及保管。
(八 ) 负责职工的社保申报对接核算。
(九) 参与基金会的项目预算、审计和评估,做好年度审计和年报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并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按项目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 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完成,并上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的种类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 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 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基金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 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
(一)按照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财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编制财务报告前,要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同时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 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 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四)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五)财务报告按规定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条 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写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编写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 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二)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三)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四)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五)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六)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七)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 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 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 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会报送财 务报告、及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报告重大业务活动的资 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对上述内容等进行检查、审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七章  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通知》,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应进行专项审计,1、项目捐赠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并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2、当年该项目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并且超过50万元的;3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4、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5登记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报中惠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理事会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中惠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任何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期间: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帐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凭证、账簿、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六、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七、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纪 录上签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业务是否本组织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 规;
(二)、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活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
(四)、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八、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六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 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签字。属于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九、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对于会计科目名称,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十、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十一、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十一、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十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十三、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十四、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五、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六、会计报表及附注
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及月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 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财务付款与报销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付款与费用报销的流程、标准、单据以及填报要求,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明确各部门在财务付款与报销方面的权限与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三、付款与报销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必须原则,经办的业务真实且必须,付款与报销单据真实、合法、有效。
(二)预算、计划原则:所有经济活动纳入计划、预算管理,计划、预算内的支出审批从简,计划、预算外的支出严格控制。
(三)合同控制、报批原则:重大项目开支必须先拟订合同,并依流程经过合同会签,报批后方可执行。
(四)归口控制原则:财务付款、费用发生应按责任部门归口负责、归口报销,各部门负责人为费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五)效益、节约原则:费用的支出应力求效益、节约。
(六)内部控制原则:所有财务付款与报销业务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授权审批原则,禁止由一人办理财务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四、财务付款与报销的内容包括:五项费用支出、其他日常费用支出、专项
费用支出、投资性支出、预付款项、个人借款、存货采购支出、资金调度等。
(一)五项费用:是指日常经营活动的基本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邮政电讯费和汽车费。
(二)差旅费:指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三)业务招待费:指因业务需要而进行公关、接待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招待用餐、赠送礼品等形式。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预算管理、效能优先的原则。
(四)办公费:指日常办公所必需的办公用品购置及相关维护保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文具、报刊杂志、专业书籍、资料订阅,以及领用办公设备配件、易耗材料(如纸张、色带、墨盒等)的费用等。
(五)邮政电讯费:指各部门日常业务运作需要所发生的电话通讯费、传真费、电话初装费和文件邮寄费。
(六)汽车费:指各部门日常业务运作发生的租车费用、私车公用津贴和部门公务用车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其他日常费用支出:是指除五项费用以外的机构日常经营所需的非偶发性的费用支出,如租赁费、水电费、日常人工相关支出、银行手续费、利息支出等。
(八)专项费用:指除日常基本费用支出以外具有指定用途并按各部门承办具体业务的专款专用的费用支出,包括招聘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评估费、咨询费、企业文化建设费、会务费、拓展宣传费、IT 维护及建设费、职工培训费、会员费等。
(九)招聘费:指在招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猎头服务费、候选人面试交通住宿费及接待费、网络招聘渠道费、校园招聘费、校园雇主品牌建设费、参加行业招聘会门票费、内部员工推荐奖励。
(十)律师费:指因业务需要而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律师差旅费及其他杂项费用。
(十一)审计、验资费:指因年度审计、专项审计、验资、汇算清缴需要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服务费、会计师差旅费及其他杂项费用。
(十二)评估费:指因业务需要而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评级费、资产评估费、评估师差旅费及其他杂项费用。
(十三)咨询费:指因业务需要而聘请咨询顾问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
(十四)文化建设费:指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组织的运动会、节日活动、文体比赛、内部刊物制作、员工座谈会、休闲活动等各种内部文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会务费:指年初已制定会议计划、已确定组织的大型会议活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租赁费、会议策划费、会议资料费、会议用餐交通费。
(十六)拓展宣传费:指以宣传及维护机构品牌形象为目的,以发布的文章报道或者画册、光盘等适当实物为载体,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宣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设计、媒介发布、广告制作、舆情监测、品牌及商标维护等费用。
(十七)IT 维护及建设费:指为维护现存软件和硬件正常运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链路费、电子邮件等系统的年度维护费、服务器及出口防护设备的年度维保费。
(十八)职工培训费:指统一组织的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费用。
(十九)预付款项:指因承办某项专项业务,在未取得结算发票的情况下,需预先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二十)个人借款:员工福利性借款,以及其他临时性必须用现金结算的业务而发生的个人借款。
五、各部门费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各类费用实行单项控制,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和额度,禁止挪用专项费用预算额度报销部门日常费用。
部门日常费用超支(业务招待费除外),允许部门内日常费用预算科目间调整或申请预算追加;业务招待费及专项费用超支,只能申请预算追加。
单笔费用报销标准:报销标准详见附件。
六、费用审批流程
(一)单笔 10 万元(含)以内费用:
经办人申请费用→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批→完成费用审批
(二)单笔 10 -50万元以上费用:
经办人申请费用→财务审核→法务审核→秘书长审核→完成费用审批。
(三)单笔50万元以上费用:
经办人提交申请→财务审核→法务审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字→完成费用审批。
七、财务付款与报销审批职责
(一)报销申请人:对所报账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单据的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报销申请人须按要求粘贴票据和填写单据,单据必须合规、完整,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并退回。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对报账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负责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申请并得到批准,报销金额是否控制在开支标准和预算之内。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费用支出的第一责任人。
(三)财务负责人:主要审核费用标准、预算、付款计划和合同、单据合法完整性及真实性,核对报账内容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基金会有关规定。
(四)出纳:主要审查报账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连续性。
八、报销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单据,主要包括取得的业务单位发票、收据、结算单及合同、协议、支付记录等原始凭证;以及机构内部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内部自制凭证。报销单据须按财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粘贴原始凭证,填写项目清楚、内容完整、金额正确。
费用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费用支出必须与实际经济业务发生相符,不能使用替代发票,不能使用与真实业务不符的发票,严禁伪造、变造凭证。财务有权拒收有涂改痕迹的、不规范的、虚假或伪造的发票。
九、非经特别批准,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款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结算。严禁开出空头支票。非经特别批准,也不得开出远期支票。对确因采购员外出零星采购等事务无法写明付款金额的,应估算付款金额,按批准金额开具限额支票。
所有付款都应由收款经办人签收。非经特别批准,超过 5,000 元以上的款项一律采用对公付款方式结算。对公付款,出纳应查验合同或对方单位开出的发票(或委托收款书、证明)等;对个人付款,应查验其个人证件。
非经特别批准,严禁本机构职员代收款单位签收款项(包括现金与支票)。
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十、报销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追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处以违规报销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如报销人已离开机构的,其违规报销金额由其担保人、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部门负责人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名准予报销的,对违规报销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可处以相当于半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工资的罚款。
出纳、会计等财务审核人员审核不严,致使机构造成损失的,审核人员承担相应稽核和会计监督责任。
附件:
(一)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一览表
职级 交通费 住宿费限额
(凭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
公杂费
           
飞机 火车/高铁 汽车 市内交通限额
(凭票据实报销)
会长 预算内实报实销
理事长、秘书长、理监事 经济舱 软卧/ 凭票 150元/天 限额内实报: 120元/天
二等座
 
 
报销 一类地区600元/晚
  二类地区450元/晚
  当日往返 100元/天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硬卧/ 凭票 80元/天 限额内实报: 100元/天
二等座 报销 一类地区500元/晚
    二类地区450元/晚
    当日往返 80元/天
在兼顾节俭和项目成效的原则下,如遇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如商务舱和头等舱折扣价低于经济舱等。
备注:
1、关于地区的说明:一类地区指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二类地区指其他地区。(注:常驻地办事不视同出差,不执行本表报销规定)
2、出差日期以车票、飞机票日期为准,自驾车或乘机构车出差,以其部门负责人证明的出发和返回日期为准。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出差天数包含出发和返回当天。
3、长途交通费是指机场、火车站往返市区的交通费用,可报销的费用明细:汽车费、火车费、飞机票、轮船票及随票附加的保险费、建设费、订票费;自驾车可报销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费用据实列支。
4、市内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报销,费用据实列支,三项实际报销合计金额不得超出三项合计的报销标准,超支自负。
5、出差目的地机构提供食宿的则不予报销住宿费及餐费补贴。由出差目的地提供接待餐或出差人员报销业务招待费的,需扣减餐费补贴。每报销一单业务招待费或接受一次接待餐(中餐或晚餐)的,扣减当日餐费补贴标准40%。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另行填写费用报销单,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6、关于出差住宿费,为节约费用,若多名同性别人员一同出差,提倡合住,标准就高不就低;应优先选择携程商旅卡线上预订。
7、长途交通发票或住宿发票如有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写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可提供近期同类发票及真实支付记录,按核准报销金额八折报销。
8、如遇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的,需有情况说明。
(二)餐费报销
为了规范完善员工餐费报销制度,提高报销效率,现对员工费用报销做出以下规定:
1、餐费标准: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5-50元,最多不得超过50元,超过标准不予报销。
2、填写要求:填写报销单时,应注明加班时长、事由、人员等。
(三)市内交通费报销
员工因公外出应以公共交通为主,如有下述原因,可采用打车或因公自驾车。
1、紧急事项;
2、携带重物或重要文件;
3、早晨8点前,晚上9点后确实需要的工作外出行程。
4、节假日加班;
5、确实需要打车或自驾车的其他事由(需附加说明)
打车需据实写清外出乘车日期、人数、事由,对应发票。自行驾驶车辆需填用车申请,按照始发地和目的地核算加油费(报销标准以1公里1块钱)、高速费和停车费等。打车需据实写清外出乘车日期、人数、事由,对应发票。自行驾驶车辆需填用车申请,按照始发地和目的地核算加油费(报销标准以1公里1块钱),高速费和停车费等。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二、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三、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四)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3、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4、投资于本制度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5、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六、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七、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八、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附  则: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超额报酬。
(三)住房补贴:补贴员工住房支出。
(四)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五)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通讯费用。
(六)午餐补贴:对工作人员工作中中午未统一供餐的餐费补贴。
(七)交通补助: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规定的补贴标准随工资发放。
第四条,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五险一金: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住房补贴按实际租房年发放;
(三)交通费、通讯补贴随工资发放。
(四)绩效工资年底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机构可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职务工资
(一)基金会职务分为7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副总监、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助理。每级又分成3档。员工根据职务和档次确定其职务工资。
一档 2800 4,500 5500 6500 8,800 13500 25000
二档 3,550 4,750 6,300 7,500 9,500 17,900 32,000
三档 3,950 5,000 6,600 8,800 13500 23000 34,000
(二)各职务工资标准
目前基金会执行一档工资,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工资浮动不得超过10%。
“项目助理”起薪为2800元。
“项目副主管”(普通员工)起薪为4500元。
“项目主管”(项目负责人)起薪为5500元。  
“项目副总监”(科室负责人)起薪为6500元。
“项目总监”(实职副秘书长)起薪为8800元。
“秘书长(驻会副理事长)”起薪为13500元。
(三)职务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专职员工每年加一月工资。
第九条交通津贴:根据基金会规定补贴标准,交通费标准分四档,13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300元/月。
第十条通讯补贴:秘书长与驻会副理事长、部门负责人150元/月、其他员工100元/月。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基金会外来员工集体住房,房租租金由基金会统一支出: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待遇规定
第十四条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4天;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20天。
2、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三十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休年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探亲假
(一)假期
1、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员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基金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二)待遇
1、员工探亲路费只报销高铁二等座或轮船四等舱船票。乘火车超过6个小时(晚上8点—次日晨7点)的可报销硬卧车费。
2、探亲假期间,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不影响核发其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婚丧假
(一)婚假:
一般婚假10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丧假给假7天。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不影响核发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员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部门领导同意,经秘书长批准,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机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补贴每天不超100元。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
经基金会理事会第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最低档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和委派人员。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各项目志愿者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机场费、保险费、订退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各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为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普通舱,飞机为普通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豪华网约车)凭据报销(超标部分自付)。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各项目志愿者,需经专项基金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基金会出差人员差旅费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藏、青海、新疆等)500元/人/天,其他城市450元/人/天,乡镇以下300元/人/天。基金会领导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不得超出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上浮30%。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费发票日期不符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如下: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藏、青海、新疆等)120元/人/天,其他城市100元/人/天,
第十二条 交通费、通讯费实报实销。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受委派到受助单位工作期间,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受助单位工作期间,凡受助单位提供食宿的,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受助单位未提供食宿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到本基金会所在地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中央八条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活动等。
 第六章 出差费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返回本基金会所在地后三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票据,交出纳按规定整理审查票据,财务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各项目志愿者的差旅费,由专项基金项目负责人签批,交出纳按规定整理审查票据,财务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章如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原则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关心、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赈灾安民、帮困济贫;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本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前期调研和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同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4、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5、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
1、由本会项目管理部门外联宣传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报经项目领导小组(基金会领导、外联宣传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民主集中讨论、认真进行评估,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
3、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立项原则与立项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善款募集情况,向基金会外联宣传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三)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外联宣传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申请列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四)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
(五)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必须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属于非定向捐赠,由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即可立项。
(六)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应会同财务资产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外联宣传部会同财务资产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基金会外联宣传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外联宣传部中期检查,报秘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外联宣传部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外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外联宣传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外联宣传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人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人员接受基金会外联宣传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人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外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外联宣传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章如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章如庚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捐赠人确立资格并注册手续后方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项目20万元),捐赠人应保证专项基金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捐赠人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捐赠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核,提交基金会秘书处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资金管理与监督、管理成本的使用比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双方权利义务、设立期限、专项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不同意设立的,基金会秘书处及时告知捐赠人。
第七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款收据;
2.在基金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3.为专项基金开通基金会专用一般户账号,以便募集资金入账使用,账户的管理有基金会财务处和基金委员会共同管理。
4.在基金会官网定期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中惠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三章 资助项目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条基金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书;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人数3-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委员若干。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基金会秘书处管理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管;
2.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管委会管理制度、管委会决议制度等;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活动、救助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5.每3个月向基金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为从事专项基金工作的人员建立完整的员工档案和救助工作档案,并及时备案给捐赠人和基金会;
第十五条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六条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基金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自愿捐赠,通过内部慈善拍卖、义卖、公益演出、发布个案求助信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产品附捐、互联网非公募筹款平台等多种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开展自愿募捐,管委会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天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审核。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捐款到帐后,由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年度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该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经基金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管委会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决定,专项基金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问题1个月内经整改没有得到解决,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基金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基金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专项基金的项目运行经基金会或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时;
3.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基金会的审核时;
4.专项基金3个月未开展具体的救助与募款活动时;
5.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基金会或社会公德行为时;
6.其他基金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经捐赠人和基金会协商一致终止专项基金,或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确认,项目管理总部审核通过,将出具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并在基金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与基金会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专项基金宗旨相关的救助事业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捐赠给与专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视当年支出情况,与捐赠人协商是否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中惠公益基金会秘书处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项目执行流程暂行
 
一、项目立项:
制定战略规划,确立项目纲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等,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秘书处确立后对《项目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做出项目立项书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二、项目实施: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研确立受益区域和受益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由项目执行委员会根据实施方案规划执行时间。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检查验收、定期汇报、资金预算、项目效果、社会效益等。秘书处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三、财务审批及拨款:
依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进程分批拨付执行款,项目负责人填报《基金会资金拨付单》,按照相应权限完成审核程序,项目申请人申请,项目负责人初审,基金会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通过,财务处拨付款需通过电汇转账支付,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保证资金报销资料完整,收款方提交发票或收据,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项目依据《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执行。
 四、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基金会章程》为准则。项目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独立核算的原则,一切核算依照项目报告、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审核执行。项目执行应按照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和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物资管理:
通过招标比价确定的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或捐赠协议,物资发基金会指定地址,保管员根据合同明细标准验收后签字入库,开具入库单,项目出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中采购物资或捐赠物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所直接发给项目活动所在地,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合同标准、规格、数量、验收后并在收货单上签字,然后随项目进程发放给受益人。项目中的所有剩余物资,在项目完成后返回基金会仓库登记核实后重新入库。
六、项目监督与反馈: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程提交阶段性的执行报告,便于秘书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实地考察,现场监测、回访受益人,电话抽查,提交执行报告。
七、项目审计与评估:
项目执行单位应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项目完成后秘书处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委员会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出项目的不足之处和项目的效果,并写出项目总结报告,配合第三方审计、评估。
八、项目宣传公示: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照片、音频素材,健全项目的宣传档案,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宣传公示项目的进展和成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项目归档: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须向秘书处提交项目结项申请,所有项目文件统一装订成册整理归档。(财务文件可以扫描件)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工作人员劳动考勤制度
严格劳动考勤制度,是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考核员工劳动纪律的重要依据。为此,特制订本制度。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目 的:为确保本基金会工作纪律的有序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本会除理事长、专职非全职、挂职人员外,所有全职工作人员均须在考勤之列。
 一、管理程序
1、考勤登记与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指定综合管理部全权负责,公正无私地做好考勤记录,并认真填写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
2、考勤登记应逐日如实记录每位工作人员到岗、离岗、迟到、早退、公差、病假、事假和休假日期及时间。
3、无论是请假、公休或出差,均应严格履行请假、销假、离岗、回岗等登记手续。
4、凡须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12小时填写《请假申请单》,报领导审批。凡未办理申请审批擅自离岗者,一律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表》由综合管理部每月底进行累计汇总,报领导审阅,并进行公布后存档备查;若违反规定应予经济处罚的,报送财务部予以执行。
 二、作息时间
鉴于本会现行的工作实际与要求,对全职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暂作如下规定:
1、全职工作人员,每天坚持8小时劳动工作制;一周七天都要做到通讯畅通,保持与团队紧密联系和团结协作的良好精神状态。
2、当班作息时间暂定为:从上午09:00时上班至下午17:00时下班;中午12:00时至13:30时一般为午休时间。
 三、考勤登记
1、对全职工作人员的所有考勤登记,均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
2、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之后登记当日上班考勤,凡未经领导批准而尚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3、在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时登记当日下班考勤,凡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视为早退。
4、未经请假批准,在规定上班时间迟到1小时后尚未到岗或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者,视为旷工半天,若达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请假流程
1、事假:
⑴ 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上班,请假在半天以内(4小时),可临时向秘书长口头申请,经批准后视为事假。
⑵ 请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提前12小时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单》,报秘书长审批,并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进行事假登记。
⑶ 事假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持《请假申请单》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登记,逾期不办者视为旷工。
⑷ 由于特殊紧急情况需请假或续假,难以及时办理手续的,务告知综合管理部做好请假人员的考勤记载;事假结束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⑸ 事假登记由综合管理部按月按人分别汇总,累计折算抵扣个人年休假期(其他假项除外);凡未办理申请审批擅自休假者,一律视为旷工。
2、病假:
⑴ 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医院休假意见书报秘书长审批后,到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
⑵ 没有诊断证明者,一律记为事假。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3、婚假:
⑴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晚婚可享受10天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⑵ 延长婚假按事假处理,婚假最长不超过10天。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4、丧假:
⑴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⑵ 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3—5天丧假。
⑶ 丧假最长不超过7天,延长丧假按事假处理。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5、产假:
⑴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
⑵ 产假最长不超过150天,延长产假按事假处理。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6、公差:
⑴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批后生效,公出天数计入正常出勤天数。
⑵对于紧急情况需公出或不能及时回岗而导致不能到岗者,公出人员应及时请示秘书长通知综合管理部按正常出勤登记,回岗后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补签批单,否则视为事假。
⑶ 因公差在节假日离家工作者,按照小时累计折算增加年休假时间。
⑷ 公出无记录或未经报批《出差申请单》,一律按旷工论处。
 五、公休假期
1、公休假:每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2、年休假:工作人员在本会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者,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六、违规惩处
1、凡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每次1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
2、凡每月旷工累计达三天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凡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旷工或未经批准缺勤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五天者,给予辞退处分。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章如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信息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使用证照、印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照、印章管理
现有证照、印章明细:
序号 证照、印章名称 数量 管理人
1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1份 悬挂
2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1份 副理事长
3 开户许可证 1份 财务
4 基金会 公章 1枚 副理事长
7 基金会 财务专用章 1枚 副理事长
8 基金会 理事长人名章 1枚 副理事长
被授权的证照、印章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证照、印章,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范围使用证照、印章,并及时做好登记;若因工作变动或特殊情况,需移交证照、印章使用及保管责任,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证照、印章的使用
(一)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照资料时,应先在行政部填写证照使用登记,写明拟用证照资料名称、原/复印件、使用事由、使用及归还日期等信息,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盖、借用印章时,应先在行政部填写印章加盖/借用登记,写明拟用印章的文件名称、份数、使用事由、使用及归还日期等信息,由行政部对文件内容进行审阅、了解,核对无误后报秘书长审批通过方可使用。
(三)行政部应对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进行扫描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允许加盖重要信息不明或空白的文件,如却有需要,须在填写完成文件内重要内容信息后补全存档文件。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将印章带离单位的,需要按照当日借还的原则,确须隔日归还的应与领导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
(五)凡是需要盖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先要通过钉钉上申请,秘书长和驻会理事通过后方可盖章,年终钉钉统计装订归档。
三、审批权限
(一)不涉及钱款的证照、印章使用申请,应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二)涉及钱款、财务及合同的证照、印章使用申请,应提供完善的相关资料,向秘书长提出申请,所涉钱款超过50万元(含)的还应报理事长审批,如所设钱款超过100万元(含)的,须增加理事会会议决定审签。
四、证照、印章的刻印和报废
(一)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二)由于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或损坏报废的印章,必须及时上报领导批准后,一律交行政部统一封存或销毁,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因印章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将视其情节, 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章如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公文处理的质量,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秘书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文处理的原则
1、基金会秘书处公文是指在日常行政和各项工作事务中形成的具体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领导工作部署和要求,发布规章制度、请示、报告工作情况和答复问题,开展对外联系和工作商洽等方面的主要工具和手段。
2、秘书处指定综合管理部为秘书处公文处理的协调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秘书处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并承担公文的日常管理工作。
3、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高度的严肃性、严谨性和时效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各部门形成的文件及所有公文要认真负责,确保公文质量;严格保密规定,确保公文安全。
 二、常用公文的种类
根据秘书处目前的工作实际和行文情况,常用公文大体可分为以下种类:
1、决定。是用于对主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部署及任命和聘用干部的一种公文。决定一般包括处置性决定、公布性决定、部署性决定等。
2、决议。是用于对相关重要事项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付诸表决后形成的一种公文。决议一般包括上报性决议、下传性决议、公布性决议等。
3、通知。是用于批示、指示下级机关或部门办理、执行工作事项、发布规定或转发上级机关、部门及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一种文体。通知一般包括一般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紧急通知等。
4、通报。是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的一种下行文。通报一般包括情况通报、表彰通报、处理通报等。
5、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或领导询问的一种上行文。报告一般包括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建议报告、答复报告等。
6、请示。是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或领导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文。请示一般包括批准性请示、解答性请示、批转性请示和询问、答复性请示等。
7、批复。是用于上级答复下级或各部门请示事项的指导性文件。批复必须以下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为存在的条件,请示是上行文,批复是下行文。没有请示也就没有批复。
8、函。是用于向有关部门、同级机构或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个人之间商洽工作、请求批准、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函是一种规定性平行公文信件,但具有公文的法定效用。函一般包括商洽公务函、询问与答复函、请求批准函、邀请函等。
9、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各种重要会议和外事活动情况的公文。会议纪要一般包括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和工作会议纪要等。
10、工作简报。也称情况简报、工作动态等。是用于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内各方面工作进度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达到相互交流、启发的通报作用。工作简报实际上是一种小型的内部刊物或信息通报,也是内部常用的一种文件。
 三.现行文号的划分
根据基金会、秘书处目前的工作行文的实际需要,现暂行设立以下几种文号:
1、章基文字。用于对重要事项、重大活动,以基金会名义所制发的重要文件。
2、章基人字。用于对基金会、秘书处的人事任免、干部聘用所制发的文件。
3、章基函字。用于对与本会不相隶属关系的单位、个人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和请求批准所制发的文件。属于重要事项发函,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文号;属于一般性事项,可用普通发函的形式,无须编制文号,只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留存备案。
4.章基秘字。用于以秘书处名义向上级机关、同级机构和不相隶属关系的单位、个人发出的公文及对秘书处内部所制发的文件。
随着工作的发展进程,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可再行增设文号种类。
 四.公文的基本格式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密级程度、发文字号、签收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发文时间、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1、发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涉及秘密的公文应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份数序号。
3、紧急公文应根据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4、发文号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
5、上级公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6、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送机关;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8、公文除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外,应加盖印章。
9、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10、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五.公文行文的规则
1、凡属于用基金会或秘书处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在正式印发前,必须符《发文卡》,载明起草人、核稿人、文件题目、主题词、报送、抄送、发送单位或人员,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发文登记,统一编制文号,再由领导会签后方可进行。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原则是由部门自行发文,但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3、部门之间如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而擅自行文,秘书处将予以纠正和撤消。
4、“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若需要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发文,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5、“报告”不得带有请求事项,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仅供上级机关参考,不经上级或领导同意采纳,不得擅自执行和实施。
6、公文的字型字号:公文的标题用二号标宋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字,正文中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用三号楷体。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以机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的范围包括:各类资助项目合同、外包服务合同、设计、采购、合作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存档管理,及时整理相关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并监督各部门的规范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与合作方达成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后,应订立协议、合同;
第七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详细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对方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八条 除机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可对外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第九条 对外订立协议合同的授权委托可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综合管理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递呈审批,凭合同流转单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综合管理部等审议,呈报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上,合同流转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对外订立的合作协议、合同,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时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我方至少应持两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业务部门、财务资产部、综合管理部等分别存档,其中原件由业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留存。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地履行;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分别详细记录业务进展及资金收付款情况;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如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以作对策;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合同的保管存档,各部门如需借出,须递交合同、协议出借申请、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完事返还。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方应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因通知对方,经合同签署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秘书长审核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合同的保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作为机构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章如庚慈善基金会釆购管理,规范物资及服 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釆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 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 所涉及的物资及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 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且成立 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 人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1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及服务采购,可釆用比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 应商。采购完成后,由项目部整理比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报秘书长审核 后提供比价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六条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及服务采购, 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 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比价询价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 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采购单位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 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相关 采购材料由项目部提报基金部备案。
第七条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及服务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由釆购部门提出申请,项目部提交采 购材料和意见,报秘书处研究确定,并成立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 牵头,法务部、基金部、采购部门代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 秘书处会议通过,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由办公室负 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部门提出釆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釆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釆购 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八条10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及服务采购,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驻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成立 招标工作小组,由基金部牵头、法务部、项目部、采购单位代表参加,并邀 请相关方面专家参与。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 进行审定后,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部提出釆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 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X)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 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 察,推荐不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 终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条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釆购,可由救灾救援部会同基金部通过询 价比价直接釆购。
第十一条 物资及服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 证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物资及服务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指定供应商。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 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 和造成损失程度,给与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比价及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规范基金会项目管理体系,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使用基金会资金进行运作的公益活动项目,包括工程建设类、服务采购类以及物资采购类的比价及招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制度。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所有招投标及比价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一、范围:
(一)可以询价、比价及招标范围:
标的金额 类型 参加人员
5万元以下 询价、比价 项目负责人、秘书长
5-50万元 比价、市场调查 项目工作组、评标工作组成员
50-100万元(不含100万) 本会公开招标 招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成员
100万元以上 政府招标网公示 招标评标组委会、上级部门参与
(二)可以不招标及比价的范围:
1、基金会有针对某项采购有两年以上或有3次项目以上合作记录的合作方;
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项目只适合相关专业部门或协会进行的,如对外友好交流类项目。
(三)可以不招标但应比价或询价的范围:
1、基金会自订机票,境内外酒店住宿服务;
2、紧急情况下(指临时发生的,必须需要在7天内提供服务的情况,或采用招标可能会影响项目运行的),需要立刻提供服务的;但应当询价,情况允许应当比价。
二、招标管理
(一)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不招标及比较或仅比较不招标的情况下,应当由项目部/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情况说明,得到秘书长及理事会批准。
(二)基金会应成立招投标工作组,负责基金会招投标工作组织、管理。招标工作组由基金会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组成。招标程序:
1、项目部/承办部门向工作组提出招标申请;
2、项目部/承办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交工作小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天;
3、需要设定标底的项目由项目部/承办部门提供市场信息,财务部门组织编制;
4、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对开标前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6、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7、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及资料送达投标地点;
8、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部/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及其资质等情况报预备会审核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
(四)如工作组审核中认为拟邀请名单遗漏或拟邀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或拟邀请单位数量不足或过多,应进行增补或剔除。审核、确定发标邀请单位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预备会是开标会的准备会,参加人员为招标工作组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一次或多次召开预备会。
(六)预备会一般由项目部/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七)预备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的工作组成员签字。预备会及开标会由实施项目部/承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作组、评标小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八)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后方可发出。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招投标工作组组长批准,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九)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及投标函。
(十)投标人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盖章),并派专人送至基金会项目处。
(十一)如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工作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
(十二)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若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项目部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十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四)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提出。招标项目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进行。
(二)基金会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串通破坏投标及投标秩序的行为。
(三)开标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核实参与开标的投标人身份证明;
2、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小组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开标过程应在《***招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与参加开标、评标人员签到表一并存档备查。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开标时经审查确认有效的标书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评标组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
5、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
7、评标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或者是明显低于标底价格的,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评标由评标组进行。评标组由工作组成员、技术人员、专家组建的总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组,组长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七)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并签字确认;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八)评标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九)招标工作组根据评标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评标报告》,报秘书长签批,确定中标人。
(十)项目部\承办部门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注明合同签订限期。
(十一)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能签订合同的,工作组可以依排序选择中标候选单位,并报领导批准。
(十二)发现投标人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取消资格。
四、比价、询价
(一)比价、询价程序:
1、项目部/承办部门制定采购比价计划及采购询价单;
2、确定采购要求,项目部\承办部门进行询价准备,选择询价供应商名单;
3、项目部/承办部门应在发送询价通知时附图纸或规范给询价供应商(若适用),并明确报价期限。
4、询价整理和结果呈报:
(1)项目部/承办部门向供应商进行询价,完成询价单,应留存记录,同时完成询价对比报告;
(2)由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最终供应商,交秘书长批准。
五、附则
(一)招投标资料由工作组收集后交档案管理。
(二)基金会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执行。
(三)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惠公益基金会2025年3月25日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图片、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服、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提供图书、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质支持;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质。
本基金会不接受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殊准备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六条 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九条 本基金会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本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合同》,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人身上;
(二)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受助人名不副实等问题时,本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合同》使用捐赠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章如庚慈善基金会各类文件、文书及重要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切实提高本会文书档案的综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定。
一、档案管理部门
本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是本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立卷、建档和归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基金会、秘书处各类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3、指导和监督本会其他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做好永久性档案保存或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二、档案管理体制
1、归档范围
(1)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本会执行的,或由本会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等。
(2)本会章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决议及重要材料。
(3)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稿件、项目资料、图片等。
(4)本会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6)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本会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登记、保管方面的文件材料。
(9)声像制品资料:包括本会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或拷贝下来的各种资料。
(10)本会对外的正式发文和与相关机构来往的各种函件。
2、管理部门
(1)本会档案工作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主体档案的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负责其他部门移交档案的管理。
(2)对其他部门直接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实行分散管理。项目管理部负责本部门各类活动开展和所需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外联宣传部负责对外联络、宣传以及本部门各类活动开展和所需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财务部负责所有财务文件、会计资料、账表、票据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
(3)各部门负责管理的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不得随意处置,应定期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三、平时进档归卷
1、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及时将领导签批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归卷。对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回归案。
2、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3、各部门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及时转交综合管理部集中统一进档保管。
4、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四、归档案卷保存
1、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实行归档,便于保管和利用。
2、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订立在一起,不得分开,应予合并立卷。绝密文电应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件如果与绝密文件有密切联系,也应随同绝密文件立卷。
4、对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应放在复文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他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
6、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7、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8、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借阅利用
1、档案的利用方式
(1)提供档案原件。
(2)提供档案复印件。
(3)提供文件索引资料。
2、档案的借阅管理
(1)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调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调阅。
(2)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4)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5)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摘抄内容也须经领导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六、档案销毁管理
1、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2、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3、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表上签字。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基金会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基金会内部有关的机构,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其他统一发票。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积极推进本会的体制机制创新,规范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切实加强舆论引导,着力体现中惠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慈善理念,进一步密切政府、媒体、社会和民众之间的联系,合理调节公共关系,正确处理公共事务,现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推进慈善公益组织社会服务型建设的要求;是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密切本会与公众交流沟通的需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民主监督权力的需要;是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本会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需要;是加强和改进本会自身形象建设,促进事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二、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本会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是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
经本会理事长推荐,指定由 担任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的新闻发言人,全面负责本会新闻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新闻发言人可全权代表章如庚慈善基金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发布本会信息。
2、负责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就记者拟采访的问题及人员予以配合、联系并进行答复。同时,负责回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有关事项。
3、认真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对本会重大事项召开新闻、网络媒体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进行通报。
4、及时在新闻、网络媒体发布涉及本会的新闻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本会的资金募集、财务管理、项目决策、善款使用等捐赠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5、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监控、研判涉及本会工作的舆论热点问题;并广泛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所涉及关于本会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对影响较大、评论较多的舆情进行研判、处理,发表权威言论,掌握舆论主导权和话语权。
6、负责建立本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新闻、网络媒体对本会的有关报道,及时向本会主要领导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四、新闻发布的方式
新闻发布的方式,可采用直接面对记者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记者招待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等方式,也可采用不直接面对记者的书面发布和通过网络发布等方式。
五、新闻发布的管理程序
1、本会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由新闻发言人先拟订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内容及材料,并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呈报本会秘书长审签,再由理事长最终审批,严格对涉及本会重大信息发布、舆情答复口径的审核、把关。
2、已获审定批准的新闻发布主题、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应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按调整变更的主题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3、对涉及本会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须第一时间报告本会主要领导,统一发布口径,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
4、新闻发言内容必须严格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级主管机关的决策精神,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5、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基金会名义和人员身份擅自发布新闻。对违规发布新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披露范围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经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
(三)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善款收支情况;
(七)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八)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九)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媒介
(一)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救灾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即时披露。
(二)主要形式。年度报告及官网全文阅读服务、基金会中心网、政府指定媒体或全国性媒体上发布摘要,邀请媒体参加活动并进行新闻发布、公告、内部发文、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信息公开注意事项
(一)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二)除年度工作报告外,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三)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四)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五)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六)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暂行实施。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网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网络媒介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络作用,促进基金会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反馈信息,拓展交流渠道,提高网络管理水平,扩大基金会对外知名度,提升外部形象,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一)行政部负责网络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最新相关信息,包括:基金会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及来访、调研和考察、会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
(二)行政部需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审批后发布:
1.各部门向行政部门报送需要发布的信息;
2.行政部进行分类整理汇总;
3.稿件包秘书长审批;
4.重要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5.审核通过后由行政人员发布到基金会各网络渠道;
二、网站管理员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网络管理员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二)不得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基金会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三)不得利用基金会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基金会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基金会规定、影响基金会形象、泄露基金会机密的信息;
(五)网络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信息保密制度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网络媒介应当设置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且不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年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四、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测评制度。网络媒介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
(二)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官方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三)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络负责人、技术人员所用电脑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四)应急响应制度。官方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官方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会信息处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通等部门进行处理。
(六)人员管理制度。网络媒介应制定管理员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网站更新与维护
网络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对基金会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保证信息及时性、通达性、有效性。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定期备份。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附  则
(五)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中惠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惠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基于慈善目的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的志愿无偿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基金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基金会有关活动;
(二)获得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及时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基金会的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告知基金会;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基金会制度及纪律,服从基金会及志愿服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因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发的所有问题由志愿者个人负责;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五)保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行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任何关于基金会的媒体采访、访谈等活动,或代表基金会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基金会的信息;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
(三)利用在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和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合法护照的外籍人士;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志愿者,需经过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65周岁以上的,需要重点考虑身体状况能否胜任志愿服务岗位工作要求;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认同基金会的理念、宗旨、价值观和运作方式;
(四)具备为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所需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内容:
(一)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二)用人部门(包括专项基金、项目部门、综合部门)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招募:
(一)用人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招募;
(二)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人选;
(三)基金会常年通过官网“加入志愿者”栏目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四)收到志愿者申报材料后,用人部门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和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核,经项目部门审核审批,向志愿者发出拟录用通知;
(五)志愿者在收到基金会拟录用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志愿者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志愿者登记表、毕业证书、近一年内的体检报告等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涉及专门技能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人部门负责对志愿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报基金会存档。由基金会与志愿者签署相关志愿者服务协议后,即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并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七)特殊情况下或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经用人部门批准可先行履行志愿服务职责,但应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属于临时性提供志愿服务的,按照基金会申报流程提报,根据用人部门实际需要使用,属于长期提供志愿服务的,按照基金会审批流程,须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
(八)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所属项目部门批准并授权后,自行招募志愿者或向基金会推荐志愿者。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志愿者的加入流程,同本条(四)、(五)、(六)、(七)款。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志愿者如需拟终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二)志愿者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未再续约的,应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三)志愿者退出时应退还相关物品,需要交接志愿服务期间工作的,应按照基金会要求完成交接。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所属志愿者的管理,承担具体招募、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的执行主体责任。
专项基金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志愿者管理办法,但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应安排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助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根据志愿者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或志愿服务项目执行的情况,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工作,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应向志愿者说明志愿服务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用人部门对志愿者进行登记,建立、保管志愿者档案。如实收集、汇总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志愿者身份:
(一)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志愿者违反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志愿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基金会评估时,未能达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者义务,长期不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的;
(五)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会或第三方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和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服务和工作领域,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章如庚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基金会总部提出设立申请,总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中惠公益基金会□□□专业委员会、中惠公益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中惠公益基金会□□办事处。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中惠公益基金会□□□专业委员会、中惠公益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中惠公益基金会□□办事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总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六)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七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总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总部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章如庚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惠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证理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为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长确定。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或由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年初一次,安排工作,年终一次,总结工作。在会议召开前5日,由专人或以信函、传真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理事、监事。理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会前3日内,由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达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等。
第七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缺席理事可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作出的决议,应由参会理事签字认可。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代表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三章  理事会的议事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由章如庚慈善基金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实施: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 
  4、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6、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及举手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表决时,须经参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讨论事项,可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理事决策时参考,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若与理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理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五章  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贯彻落实,秘书长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理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  每次召开理事会时,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汇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章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专人记录和保存。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理事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理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理事会会议记录在基金会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十八条  对理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中惠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中惠公益基金会。
                                 中惠公益基金会会
                                   2025年3月25日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1、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2、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3、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4、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5、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
2、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3、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4、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5、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1、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2、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3、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4、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5、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2、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4、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5、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万元(包含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签署理事会审批意见。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泄露资产秘密级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基金会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 励
第五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坚持自学,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5、有其他功绩,堪称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项目效益良好;
  3、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基金会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带领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基金会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部门提名或公开评选。
  2、综合部审核。
  3、会议研究,秘书长批准。
第三节  处 罚
第十条 本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警告;记过;降级;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1、因疏忽大意导致本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2、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本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违反本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旷工五日的。
  3、故意泄漏本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本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本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本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会(本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所在部门呈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学习型基金会,让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该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三条  综合部的主要权责:
  1、评估员工的培训需求及培训费用;
  2、制定基金会的整体培训规划及月度、年度培训事项计划;
  3、编撰有关培训计划;
  4、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5、考核、总结、上报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方案;
  6、研究拟订、执行其它的人力开发方案。
各部门主要权责:
  1、制定员工培训需求的分析报告;
  2、制定、修改、呈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计划;
  3、按计划实施内部培训;
  4、编撰专门的培训教材;
  5、检查、上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结果。
第四条  培训类别分为:
  1、新进人员的职前培训:
  (1)新员工招录报到后应由综合部制订培训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负责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授课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事宜;
  (2)新员工的岗前培训目的是使新来人员在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基金会的各方面基本情况和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使之尽快适应基金会的工作环境,快速进入工作状态;
  (3)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有:新员工欢迎辞、基金会整体介绍、公司文化讲解、基金会规定制度说明与解释、岗位责任说明、专业知识培训及其他工作要求等;
  (4)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分别由基金会领导、综合部主管、相关部门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等来负责讲解和授课;
  (5)综合部主管和部门主管对新员工岗前培训进行双重考核,合格者继续留用,不合格者及时解除试用期合同。
  (6)若有个别新进员工的,应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个别培训。
  2、员工的在岗培训:
  (1)员工在岗培训的目的是:使员工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2)新员工上岗后前二个星期为在岗培训阶段,由部门主管主要负责其培训工作,解除新员工在工作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其不符合基金会要求的工作行为;
  (3)基金会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老员工进行在岗培训,原则上一月组织一次培训学习,培训内容视情况需要而定,培训方式可以采用基金会内部自己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请专业人士来基金会进行培训等多种方式;
  (4)老员工每次在职培训都要进行考试考核以了解其培训状况,凡考试不合格者均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3、员工的专业性培训:
  (1)专业性培训的目的是:根据各部门的计划实施培训,旨在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2)基金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或接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基金会酌情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对学习成绩优异为基金会创造经济效益者予以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薪资晋级、职位晋升等奖励;
第五条  各种培训成绩将作为员工考评的参考。
第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六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一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重大活动风险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中惠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确保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后,科学有序、高效迅捷地组织开展 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活动风险应急预案; 
(二)发生危及基金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三)其他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 
二、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基金会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综合部、项目部、财务部、传播部为组成成员。 
(二)工作职责 
 1.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上报秘书长或副 秘书长,如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联系不上可直接上报理事长; 
 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当时情况, 紧急处理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 , 各主管人员应与上级主管部门间要保持密切联系 ,不定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4. 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研究上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5.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
 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
 2.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人员及时弄清事件详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同时拿出处理意见上报理事长及主管部门,启动本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本预案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诚信自律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基金会的诚信自律建设管理,提高基金会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结合基金会章程和自身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诚信自律管理内容
(一)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总体要求,围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基金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二)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治理,不断完善基金会内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内部治理相关制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加强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四)理事会、监事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持续完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规范,做好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管控。
(六)严格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财务审计。
(七)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项活动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不断提升基金会运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八)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基金会诚信服务的公众形象,弘扬基金会诚信自律新风尚。
(九)加强基金会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附  则
(一)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章如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向关联人发生基金会的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章如庚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章程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慈善中国等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以及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基金会财产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取消基金会的免税资格。
第十七条 关联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对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惠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2025年3月25日
 
 
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非货币资产捐赠活动,加强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章如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惠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章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就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价值低于伍万元的小额捐赠,可以签订填写非货币资产捐赠证明书。并在捐赠协议或非货币捐赠证明书中约定资产用途。
第五条 为确保捐赠非货币资产产权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捐赠协议中附捐赠方价值公允承诺文件)。捐赠非货币资产品种数量超过五种,要附物资捐赠清单。
第六条 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食品、药品、饮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具有实用价值,并保证捐赠食品安全。药品储运按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字画,实物由办公室妥善保管,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字画进出要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入账依据:有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第三章 非货币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会使用受赠资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用于本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条 非货币资产管理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直接运抵本基金会指定的地址,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本基金会派专人验收非货币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一)验收无误后填写非货币资产验收单。
(二)受赠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后,凭其出具的受赠证明,填写出库单。
(三)本基金会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非货币资产捐赠清单、验收证明、出库单等手续,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中惠公益基金会
反腐败和廉洁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为建立健全中惠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反腐败和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腐败及廉洁风险,维护基金会声誉,保障公益资产安全,促进基金会健康、透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它人员,以及代表基金会或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任何项目方。
3.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惩防结合: 注重源头预防,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约束,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规行为。
(2).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覆盖基金会所有业务领域、管理环节和岗位人员,重点关注资金募集、项目管理、物资采购、人事财务、对外合作等高风险领域。
(3).权责明确,分级负责:明确理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岗位在廉洁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形成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5).依法合规,持续改进: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定期评估制度有效性,持续改进防控措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1.理事会:
对基金会的反腐败和廉洁建设负最终责任;审议批准本制度及重大修订;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议重大风险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2.监事:
   依据章程规定,对理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受理涉及理事、管理人员的举报投诉。
3. 党支部
   组织党员和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增强党员纪律意识和模范带头意识;监督单位制度落实执行,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管理层(秘书长/执行团队):
负责本制度的日常实施和管理;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组织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廉洁风险;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建立并管理举报投诉渠道,组织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反腐败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5.各部门负责人:
为本部门廉洁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日常监控;落实本制度各项要求,加强员工廉洁教育;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廉洁风险或违规行为。
6. 全体员工/相关人员:
遵守本制度及各项廉洁规定;了解并履行岗位廉洁职责;主动识别和报告潜在的廉洁风险或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第三章 主要廉洁风险领域与防控措施
1.资金募集与管理:
(1).风险点:捐赠协议不规范、捐赠资金未及时足额入账、挪用捐赠资金、坐收坐支、账外账、“小金库”、虚报冒领、公款私存、违规投资等。
(2).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管理制度,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权责清晰;所有捐赠收入必须通过基金会官方账户接收,开具合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和流程,大额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如“三重一大”制度);定期进行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或账外账;投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决策程序;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内部+外部)。
2. 项目管理与执行:
(1) .风险点:项目立项不透明、虚假项目、优亲厚友、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虚列支出、伪造签收、项目验收走过场、关联交易未披露、项目成果造假等。
(2).防控措施:建立规范的项目立项、评审、决策程序,确保公平公正;项目预算编制科学严谨,执行中严格控制变更;项目实施过程加强监督(如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受益人访谈);项目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验收结果严格挂钩;严格报销审核,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明确界定关联方,涉及关联交易必须事前充分披露、利益回避、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3.采购与资产管理:
(1).风险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化整为零、指定供应商、收受回扣/好处、采购质次价高、资产闲置浪费、私分侵占、违规处置等。
(2).防控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办法,明确采购限额标准及对应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和利益回避;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并动态管理;采购过程文件完整存档备查;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台账,明确保管责任人;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报废、转让、捐赠等)履行审批程序。
3.人事与薪酬福利:
(1).风险点:招聘不公、任人唯亲、违规发放薪酬福利、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
(2).防控措施:建立规范的招聘、录用、晋升、考核流程,确保公平公正;薪酬福利制度透明、合规,经批准后执行;严格考勤和休假管理;差旅费、交通补贴等报销严格执行标准。
3.对外合作与交往:
(1).风险点:合作方资质审核不严、合作内容偏离宗旨、接受合作方不当利益输送、违规提供担保或承诺、泄露敏感信息等。
(2)防控措施:建立合作方尽职调查机制,评估其资质、信誉和廉洁合规情况;合作协议内容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廉洁条款及违约责任;严禁工作人员接受合作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旅游、娱乐安排等;建立礼品登记上交制度;严禁违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超越权限的承诺;加强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关键防控机制
1. 廉洁教育与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包括理事、监事)进行廉洁从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案例警示教育;将廉洁要求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倡导诚信、透明、责任、奉献的组织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管理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 利益冲突申报与管理:建立强制性的利益冲突申报制度。所有相关人员(尤其理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需定期(如每年)或发生特定情形时(如涉及具体项目、采购、人事决策等)申报个人及近亲属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设立专门机构(如监察委员会/合规官/秘书处指定部门)受理、审查利益冲突申报;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采取回避、限制参与决策、公开披露等管理措施。
3.举报投诉与调查:
(1).渠道: 设立独立、保密、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如专用邮箱、电话、信箱、线上平台),确保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2).受理: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建立台账。
(3).调查:对实名举报和内容具体的匿名举报,应及时组织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过程应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4).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如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解除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等),报管理层和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处理结果应按规定反馈举报人(如适用)并酌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内部审计与监督检查:
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职能(可专职或外聘),或确保监事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制定年度审计/监督计划,定期对高风险领域(如财务、项目、采购)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审计/检查结果直接向理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报告,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检查。
5.信息公开与透明: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含审计报告)、项目进展、捐赠情况、关联交易、薪酬信息等;主动披露反腐败和廉洁风险防控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如年度报告中专章说明);回应社会公众的合理质询。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1.任何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的行为,均视为违规。
2.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认错态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如追缴不当得利、扣发奖金等);调离岗位、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关系;追究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行为,也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对因管理失职、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或廉洁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层,实行“一案双查”,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制度修订与解释:本制度由中惠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2.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制度传达:本制度生效后,应及时传达至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相关方,并组织学习培训。
第七章 实施要点
1.高层重视与承诺: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坚定支持和示范作用至关重要。
2.全员参与:让每位成员都理解制度、认同价值、明确责任。
3.落地执行:制度不是摆设,必须嵌入日常业务流程和管理决策中。
4.资源保障:确保在人员、培训、技术(如举报平台、审计工具)等方面给予必要投入。
5.动态评估与更新:定期(如每年)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新出现的风险点以及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6.与现有管理体系融合:将廉洁风险防控要求融入基金会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绩效管理等体系中。
总之,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这样一套系统化、可操作的反腐败和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中惠公益基金会将能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保障公益资产安全,赢得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实现其公益使命的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中惠公益基金会“三重一大”基础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惠公益基金会(下称本基金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对重大问题的政治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的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须由秘书处办公室及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科学决策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并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业务活动和大额资金的募捐和投资。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及预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本基金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本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基金会部门的设立、终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基金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理事、名誉理事的提名;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业务活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基金会年度大额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三)本基金会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第七条 大额资金的募捐及投资事项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自愿募捐; 
  (二)单笔资金高于200万元的项目活动资金支出; 
(三)单笔资金高于200万元的非限定资金支出;
(四)年度理财计划及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党支部及各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职责,在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的情况下,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 
  第九条方案经各相关部门确定后,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第十条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方案报理事会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现场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由参会所有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有秘书处提出研究事项,提交秘书长和党支部研究讨论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秘书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如因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员工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惠公益基金会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惠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2025年进行修改,经基金会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行
中惠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没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