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制度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2022-10-14/分享: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章如庚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任何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期间: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帐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凭证、账簿、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六、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七、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纪 录上签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业务是否本组织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 规;
(二)、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活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
(四)、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八、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六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 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签字。属于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九、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对于会计科目名称,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十、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十一、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十一、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十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十三、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十四、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五、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六、会计报表及附注
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及月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 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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