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二、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三、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四)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3、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4、投资于本制度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5、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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